(一) 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企业接收无偿划入的国有资产,符合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3.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符合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详见财税〔2012〕27号)。
4.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详见财税〔2008〕136号)。
不征税收入是否就是免税收入?
当然不是。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上规定不予征收的项目。
这里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资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免税收入可以。
财政性资金适用不征税收入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后续使用的特殊规定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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