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代表处变更
广州代表处只是作为母公司在中国的联络机构,其组织机构和公司的不一样,因此变更事项也不同。代表处变更包括:代表、首席代表变更,名称变更,驻在地址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登记证有效期变更,外国企业(母公司)住所变更。广州铭熙顾问现为您详述如下:
一、广州代表处变更应提交资料:
任何一项变更都应递交的文件如下: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证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变更下列事项,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变更代表:
(1)变更批准文件;
(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托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
(3)新任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变更首席代表的交回原首席代表的《代表证》原件及《登记证》原件;
(5)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代表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注册。
2、变更代表处名称:
(1)变更批准文件;
(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派出企业名称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名称登记。
3、变更驻在地址:
(1)拟变更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
4、变更业务范围:
(1)变更批准文件;
(2)业务范围内容
5、变更代表处登记证驻在期限(有效期)
(1)变更批准文件
(2)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6、外国企业(母公司)住所变更的:
(1)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派出企业地址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变更业务范围涉及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取得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