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增值税管理中偶尔会发生取得逾期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发布前,企业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执行。纳税人需要引起注意的是:36号公告对50号公告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以下修改,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逾期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1、按照50号公告规定,抵扣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36号公告修改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即将核准权由国家税务总局下放到省级国税局。显然权限下放有利于缩短办理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2、50号公告适用的抵扣凭证范围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这一票种在营改增后已不存在,该条款由36号公告废止,适用范围变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为适应审核权限下放的规定,36号公告对50号公告的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也做了相应修改: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第五条修改为:“省国税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纳税人需要注意,除了上述改动之外,36号公告未对各省国税局审核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要求,而是原则性的规定“各省国税局应在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按照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要求,以方便纳税人、利于税收管理为原则,进一步细化流程、明确时限、简化资料、改进服务”。
因此纳税人需关注主管税务机关所属省级国税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